文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文水縣節約用水管理辦法》等制度的通知


文政辦發〔2023〕30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有關單位:

《文水縣節約用水管理辦法》《文水縣節約用水“三同時”管理辦法》《文水縣用水定額管理辦法》《文水縣用水計量管理辦法》《文水縣再生水利用管理辦法》《文水縣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辦法(試行)》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文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1月17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1.文水縣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2.文水縣節約用水“三同時”管理辦法

3.文水縣用水定額管理辦法

4.文水縣用水計量管理辦法

5.文水縣再生水利用管理辦法

6.文水縣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辦法(試行)

附件1

文水縣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縣節約用水管理,科學合理利用水資源,保障區域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建設部《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山西省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管理條例》、《山西省節約用水條例》、《山西省實施<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辦法》及相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文水縣域內用水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用水戶)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縣住建局負責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工作。縣水利局和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農業灌溉節約用水管理工作。縣商務局和縣工信局負責工業園區和工業企業節約用水管理工作。縣政府負責節約用水各項協調工作。實行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的節水聯席機制。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義務,并有權舉報違法違規用水行為。

第二章 計劃用水

第五條 對全縣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取用水戶和其他用水大戶實行計劃用水管理。其他用水大戶是指:從供水單位或公共供水管網取水、不需辦理取水許可證的,年用水量1萬立方米及以上的工業、服務業用水戶和其他非居民用水戶。根據全縣年度用水計劃和山西省用水定額制定并下達用水戶用水計劃指標。

第六條 用水單位和個人已經采取節水措施,單位產品用水量低于用水定額標準,并且不影響公共利益和他人用水合法權益,確需新增用水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申請核定用水計劃指標:

(一)自建取水設施的新建、改建和擴建建設項目新增用水的,依法重新辦理取水許可手續后向原核定機關申請核定; 

(二)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新增用水的,向原核定機關申請核定?!?/p>

第七條 城鎮居民生活用水實行一戶一表,計量到戶。非居民生活用水應當按不同用水性質分別裝表計量,并實行總水表與分水表分別計量。工業企業除總水表外,用水車間和主要設備應當分別裝表計量。

第八條 用水實行計量,城鎮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水價制度,城鎮非居民用水實行超計劃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

第九條 農業用井轉為非農業用途時,用水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取水許可變更手續,重新核定用水計劃指標,并根據《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財稅〔2017〕80號),按照新的用水類別繳納水資源稅。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核減用水戶年計劃用水總量:

(一)因自然原因使水資源不能滿足本地區正常供水的;

(二)社會總需水量增加又無法獲得新水源的;

(三)地下水嚴重超采又無其他替代水源的;

(四)近三年內新建的工業集聚區內再生水利用率未達到30%及以上的,或正常達產的采礦業礦井水綜合利用率未達到75%及以上的常規水源用水量;

(五)未按規定進行水平衡測試或者不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用水審計的;

(六)有其他嚴重浪費水行為或需要限制取用水量的其他特殊情況的。

第三章 節水措施

第十一條 嚴格限制高耗水工業發展,限制農業粗放用水。嚴格執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制度。未依法進行水資源論證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

第十二條 工業用水應當采用節水型工藝、設備和產品,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藝、設備和產品,已使用的,用水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更換或進行節水改造。

第十三條 重點用水戶應積極開展節水型企業(單位)的創建工作,按照相關規定定期開展水平衡測試,并向縣水利局報送測試資料。

第十四條 工業用水應當采取措施提高重復利用率,間接冷卻水應當循環利用或者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單位產品取水量應低于國家、行業和山西省用水定額標準。

以水為主要原料的企業,生產后的尾水不得直接排放,應當回收利用。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應當編制節約用水報告,制定節約用水措施,配套建設相應節約用水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

第十六條 農業灌溉應當采取管道或者渠道防滲方式進行輸水,并采用管灌、噴灌、微灌、滴灌等先進節水灌溉方式,提高用水效率。已建成的農業用水設施不符合節水灌溉標準的,應當進行更新改造。農業節水灌溉工程應當明確產權和維護責任。

第十七條 洗浴、滑雪場、制售飲用水的用水戶應當安裝節水設施、器具。洗車行業應當安裝循環用水洗車設備;再生水輸配管網覆蓋區域內的,應當使用再生水。

第十八條 再生水輸配管網覆蓋可到達區域內的工業企業,應當優先使用符合水質要求的再生水,棄用的應當進行技術論證。新建賓館、學校、公共建筑、居民小區,應建設配套建設雨水集蓄和再生水使用設施;已建成的,應逐步配套雨水集蓄和再生水使用設施。

第十九條 政府各部門、各用水單位應加強節約用水宣傳工作。教育機構應對受教育對象進行節水教育。新聞媒體應定期刊登或播報節水公益廣告。公共場所應設置節水宣傳標語,提高公共節水意識。

第二十條 節約用水行政執法人員行使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并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用水現場開展檢查,調查了解節約用水有關情況;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或個人提供節約用水有關文件、資料;

(三)責令被檢查單位或個人停止違法行為,履行法定義務。接受監督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檢查工作,不得拒絕或者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用水單位和個人新增用水量,未申請核定用水計劃指標的,由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工業間接冷卻水未經循環利用或者回收利用直接排放的; 

(二)以水為主要原料的生產企業生產后的尾水未經回收利用直接排放的。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停止使用節水設施的,由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分別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洗浴、滑雪場、現場制售飲用水等用水戶未安裝節水設施、器具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洗車行業用水戶未安裝循環用水洗車設備洗車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p>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文水縣節約用水“三同時”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文水縣縣域范圍建設項目節約用水管理,不斷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減少污水排放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山西省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管理條例》《山西省節約用水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文水縣全縣范圍內所有新建、改建、擴建項目。

第三條 縣政府確定的有關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相關的節水“三同時”工作,同時縣發改局、縣住建局和縣工信局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應節水“三同時”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節約用水(以下簡稱“節水”)“三同時”是指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應當制定節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和使用節水器具,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同時投入使用。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將通過審查的“節水措施方案”“節水設施設計篇章”“節水設施施工圖”按照審批內容報送對應負責全縣節約用水的職能部門。

節水措施方案包括水源條件、水耗狀況與對比、節水措施、節水效果對比與分析等內容,節水設施設計篇章包括用水計量設施、非常規水資源利用設施、節水型器具和設備、節水工藝和技術、重復用水設施等。

第六條 節水設施標準按照國家和山西省有關標準、規范執行,其主要技術參數如下:

(一)單位產品用水量符合《山西省用水定額》標準;

(二)凡建設項目中安裝的制冷設備,并采用水冷機組的,應當建設相應水循環系統工程;

(三)凡生產中配置的各類用水設備(包括空氣壓縮機、真空泵、鍋爐等),均應當建設相應的水循環裝置;

(四)火電、石化、鋼鐵、有色、造紙、印染等高耗水行業項目,應優先使用再生水或礦井水;嚴控開發區(園區)新水取用量,將市政再生水作為生產用水的重要來源;

(五)在設計自來水管道時要結合用水管理的需要,留有安裝自來水計量表具的位置,具體安裝標準參照國標(GB/T 7782-2020),并選用符合標準的自來水管材。

(六)建設項目中備有洗車等輔助用水設施的,其日用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應當建設安裝循環用水洗車設備等再生水利用設施;

(七)建筑用地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區域性綠化建設項目及永久性綠地,應當采用節水灌溉設施,優先使用再生水,有條件的應收集雨水進行灌溉;

(八)建設項目使用的用水設備和用水器具,須是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產品。

第七條 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照節水設施的設計圖進行施工,保證節水設施的施工質量。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應當將節水設施建設納入質量監督全過程,節水設施竣工后,按照負責全縣節約用水分工,縣住建局、縣水利局應當參加驗收。

第八條 在建未竣工項目應按上述標準配套建設節水設施;已建項目未配套節水設施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根據項目批準部門要求限期完成節水設施配套建設,應當保證節水設施正常運行,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拆除。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節水設施未建成或者未達到國家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未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或者節約用水設施經驗收不合格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條 全縣節約用水部門工作人員應當遵紀守法,積極作為,盡職盡責。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文水縣用水定額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文水縣用水定額管理,實行計劃用水,利于節約用水,合理使用水資源,根據《山西省用水定額》《山西省計劃用水管理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用水定額是規定單位的用水量。本辦法所稱文水縣用水定額,是指所有工業、建筑業、商業、服務業、機關、部隊和所有用水單位各類用水定額和居民生活用水定額。

第三條 凡在區域范圍內實施用水定額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制定用水定額,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范和技術通則,用水定額要具有先進性和合理性。

第五條 用水定額是下達用水計劃和衡量用水單位、居民用水和節約用水水平的主要依據,要逐步實現以定額為主要依據的計劃用水管理,并以此實施節約獎勵和浪費處罰。

第六條 遇有嚴重干旱年、季或非正常情況下供水不足時,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縣水利局有權調整用水量。

第七條 縣水利局負責用水定額的日常管理,檢查用水定額實施情況。

第八條 本辦法由文水縣水利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從頒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文水縣用水計量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用水計量監督管理,合理利用水資源,推動社會節約能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全縣范圍內從事取水、供水、排水計量(以下簡稱用水計量)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縣市場局和縣水利局對縣域內用水計量活動實施監督管理??h住建局、縣農業農村局、生態環境分局、縣自然資源局等有關部門依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用水計量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鼓勵、支持單位或者個人對用水計量活動進行監督。

第五條 用水計量活動應當配備和使用計量器具。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應當在取水口處安裝計量器具。

供水單位從事水經營管理活動,應當在用水單位取水口處安裝計量器具。

排水單位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或者直接向水體排水,應當在排放口處安裝計量器具。

年用水量10萬立方米以上的工業企業、5萬立方米以上的服務業實現計量全覆蓋,大中型灌區渠首和干支渠斗門實現取水計量。

第六條 配備的計量器具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七條 重點用水戶應當安裝在線監控設備。?。ㄓ茫┧畱魬敱WC在線監控的在線率。

第八條 安裝計量器具應當符合安裝計量器具的技術規范。

新安裝且難以拆卸的計量器具,應當提供滿足檢定或者校準的條件。

第九條 配備計量器具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向相關的計量檢測機構申請計量檢定。

計量檢定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計量器具檢測檔案。

計量器具不能實施檢定的,配備計量器具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有資格對社會開展計量校準服務的技術機構申請計量校準。

第十條 供水單位負責居民生活用水表的到期輪換。水表輪換周期按照國家規定的使用年限執行。

居民對輪換期內的水表的量值提出異議,要求對水表進行檢定的,供水單位應當及時受理并在核定工作日內告知檢定結果。

第十一條  使用計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移動、拆卸計量器具;

(二)使用未經檢定、超過檢定周期、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

(三)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

(四)弄虛作假,偽造計量數據;

(五)改變計量器具的結構和性能;

(六)破壞計量檢定鉛(簽)封;

(七)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計量器具;

(八)擅自啟用依法封存的計量器具。

第十二條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安裝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者技術標準要求的計量設施,對取水量和退水量進行計量,并定期進行檢定或者核準,保證計量設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準確、可靠。利用閘壩等水工建筑物系數或者泵站開機時間、電表度數計算水量的,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率定。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取水設施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取(退)水量:

(一)未安裝取(退)水計量設施的;

(二)取(退)水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不能正常運行的;

(三)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拒不提供或者偽造?。ㄍ耍┧當祿Y料的。

第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和規章已規定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5

文水縣再生水利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再生水利用管理,保護和節約水資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山西省節約用水條例》等法律法規和《關于推進污水資源化利用的實施意見》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文水縣全縣范圍內的城鎮再生水利用的規劃、建設、運營及其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再生水,是指污水經過凈化工藝處理后,達到國家規定的水質標準,可以在生活、市政、工業、環境等范圍內使用的非飲用水。

第四條 縣住建局負責全縣再生水利用和管理工作。

縣發改局、縣財政局、生態環境分局、縣衛體局、縣水利局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再生水利用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再生水利用的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的節水意識。

第六條 縣住建局應當會同縣財政局制定具體鼓勵政策,鼓勵并引導各類社會資金參與再生水利用系統的建設和運營。

第七條 縣住建局應當會同縣發改局、縣水利局、生態環境分局等部門編制再生水利用發展規劃,并將其納入節約用水規劃,報縣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 縣住建局應當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分質供水、就近利用的原則,結合市政建設計劃,編制再生水利用系統建設計劃。

第九條 再生水供水區域內的下列用水,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一)城市綠化、沖廁、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筑施工消防等城市雜用水;

(二)冷卻、洗滌、鍋爐、工藝等工業用水;

(三)濕地、景觀等環境用水;

(四)河道內生態補水;

第十條 再生水不得使用下列污水作為水源:

(一)化工、印染、冶金等行業排放的工業污水;

(二)傳染病醫院、結核病醫院排放的污水和放射性廢水;

(三)其他有毒有害的污水。

除傳染病醫院、結核病醫院外的其他??漆t院或者綜合醫院污水作為再生水水源時,必須經過消毒處理,產出的再生水僅限用于獨立的系統,不得與人直接接觸。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污水處理廠,應當配套建設集中型再生水利用系統。

按照再生水利用系統建設計劃,在集中型再生水利用系統管網覆蓋區以內新建、擴建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配套建設再生水用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

第十二條 在集中型再生水利用系統管網覆蓋區域以外,新建、擴建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山西省節約用水條例》的規定,自建獨立的再生水利用系統。能夠利用其他再生水利用系統供水的,可以不建設獨立的再生水利用系統,但應當建設再生水用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

第十三條 現有建筑物具備條件的,應當按照再生水利用發展規劃和再生水利用系統建設計劃,逐步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系統。

第十四條 再生水利用系統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并與建筑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再生水利用系統的污水處理能力應當與建筑主體工程的規模、用途等相適應。

第十五條 再生水利用系統的設計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按照《建筑中水設計規范》《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設計規范》和《住宅性能評定技術標準》等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設計。

第十六條 應當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系統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按照《山西省節約用水條例》的規定,提交再生水利用系統設計方案。

第十七條 縣住建局應當會同縣水利局建立審查制度,按照再生水利用發展規劃和再生水利用系統建設計劃,對建設單位提報的再生水利用系統設計方案進行審查。

無再生水利用系統設計方案或者再生水利用系統設計方案不符合要求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八條 再生水利用系統的出水水質應當根據不同用途,達到國家規定的相應水質標準。

再生水利用系統的出水有多種用途時,水質標準應當按照最高使用標準確定。

第十九條 自建的獨立再生水利用系統由其產權人自行管理和維護,其他再生水利用系統的管理和維護按照城市供排水設施的有關規定執行。

再生水利用系統的產權人或者再生水供水單位(以下統稱“再生水利用系統的管理單位”)應當配備專業技術人員,建立再生水利用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制度和工作規程,保證再生水利用系統正常運行,不得擅自間斷或者停止供水。

第二十條 再生水利用系統的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檢測規范,做好再生水水質日常檢測工作,保證供水水質符合國家標準。

第二十一條 縣住建局應當對再生水利用系統的運行,使用情況和再生水水質等進行定期檢查,確保再生水的使用安全和使用效率。

第二十二條 再生水利用系統的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再生水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進行處理,不得隨意排放、傾倒、堆放,避免對環境產生二次污染。

第二十三條 再生水的供水系統和飲用水供水系統應當相互獨立,再生水設施和管線應當有明顯標識,再生水利用系統的出水口應當有防護措施,并標注“非飲用水”標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再生水的用途。

第二十四條 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再生水利用系統的管理單位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用戶。

發生再生水水質超標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時,再生水利用系統的管理單位應當停止供水,及時組織搶修,通知用戶并向縣水利局報告。

第二十五條 再生水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再生水價格由縣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法定程序制定。

第二十六條 縣住建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再生水利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縣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6

文水縣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工作,促進節約用水,保護和調動農戶種糧積極性,促使農田水利設施良性運行。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縣農田有效灌溉面積內已開展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區域。

第三條 本辦法中農田有效灌溉面積指有一定水源,地塊比較平整,灌溉工程或設備已經配套,在一般年景下當年能夠進行正常灌溉的農田面積。

第四條 本辦法堅持總體上不增加農民負擔、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獎優罰劣的原則,全縣統籌兼顧、突出重點、分類分批推進,充分調動各方積極性,提高各級節水意識,提升工程運維水平。

第二章  精準補貼

第五條 補貼原則。為了響應國家節水的號召,只補貼使用地表水區域,優先補貼糧食生產區,補貼資金主要用于補助工程維修養護經費的缺口。

第六條 補貼對象。農田有效灌溉面積范圍內的地表水灌區。

第七條 補貼標準??h水利局根據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工作考核結果,實行差別化補貼政策,補貼按照考核檢查分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檔:(1)考核結果為優秀(20%),按照種植糧食的5元/畝、種植經濟作物3元/畝補貼;(2)考核結果為良好(40%),按照種植糧食的4元/畝、種植經濟作物2元/畝補貼;(3)考核結果為合格(40%),按不補貼;(4)考核結果為不合格(個別),核減下年度5%的水權,實施過程中,具體根據縣水利局對各灌區的考核結果進行資金核算、撥付。

第三章  節水獎勵

第八條 獎勵原則。在保障農業正常生產的情況下,按照節水成效實行階梯獎勵,提高基層主動節水的意識和積極性。

第九條 獎勵對象。促進農業灌溉節約用水的水管單位。

第十條 獎勵標準。各鄉鎮根據自動量水設施觀測已有的量水數據,綜合村級水管員灌溉和田間渠系管護記錄情況,確定20%優秀村、40%良好村。優秀村節水獎勵1元/畝、良好村節水獎勵0.5元/畝、其它村不獎勵。實施過程中,具體根據各鄉鎮考核結果進行資金核算,并報縣水利局備案后撥付資金。

第四章  獎補程序

第十一條 獎補程序按照行政村基礎數據采集、村級公示與申報、鄉鎮審查與與上報和縣級審查與資金撥付等程序進行。具體如下:

(一)行政村基礎數據采集。由各行政村負責調查統計本村水價改革基礎數據情況,包括改革面積、農作物種植結構、聘用水管員名單等,并對基礎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二)村級公示與申報。各村在統計基礎數據的基礎上,將基礎數據在村務公開欄中張榜公示不少于三個工作日并拍照保存。經公示無導議后,各行政村將公示材料由經辦人、負責人簽字蓋章后,報所在鄉鎮,同時做好資料備份存檔,便于上級核查。

(三)鄉鎮審查與上報。鄉鎮收到各村申報材料后,要嚴格對照獎補條件,對各行政村基礎數據進行審核確認,并匯總各村上報材料,由經辦人、負責人簽字蓋章后,報縣水利局。

(四)縣級審查??h水利局根據各鄉鎮匯總上報情況,組織相關部門和人員對獎補對象相關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抽查,經審核確認后,作為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基礎核算依據。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十二條 鄉鎮、村集體在使用獎補資金過程中要符合農村資金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信息化和科學化。

第十三條 獎補資金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精準補貼資金主要用于末級渠系工程的維修養護、水管員工資、管理公共費用;節水獎勵資金主要用于獎勵促進灌溉用水的水管員,獎補資金在使用過程中保留相關臺帳、憑證。

第十四條 各鄉鎮和行政村要積極配合縣水利局、縣財政局等部門的監督和檢查,全面加強補貼資金監管,加大違規懲處力度,確保精準補貼、節水獎勵機制落到實處,見到實效。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縣水利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試行。


解讀:1、【文字解讀】文水縣水利局關于印發文水縣節約用水管理辦法等制度的通知的政策解讀

??????2、【圖解】文水縣水利局關于印發文水縣節約用水管理辦法等制度的通知的政策解讀

??????3、【視頻解讀】文水縣水利局關于印發文水縣節約用水管理辦法等制度的通知的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