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水縣人民政府

關于對鄉鎮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執法職權進行調整的通知


文政發〔2025〕9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經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對《文水縣人民政府關于對鄉鎮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執法職權進行調整的決定》(文政發〔2024〕10號)中下放給鄉鎮的40項行政執法職權進行調整。

一、取消下放職權共計33項

將《文水縣人民政府關于對鄉鎮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執法職權進行調整的決定》(文政發〔2024〕10號)中涉及生態環境領域4項、交通領域2項、林業領域5項、農業農村領域6項、農業農村領域及林業領域1項、水利領域1項、文旅領域4項、消防領域2項、應急領域5項、住建領域2項、自然資源及農業農村領域1項共計33項職權取消下放,回歸原縣級執法部門。

二、保留下放職權共計7項

剩余涉及生態環境領域2項、住建領域2項、交通領域1項、消防領域2項共計7項職權,仍由12個鄉鎮人民政府履行。

三、工作要求 

(一)縣級行政執法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做好行政執法職權的交接工作,本文件下發前鄉鎮已立案的案件由原鄉鎮繼續 

完成辦理。 

(二)行政處罰職權下放各鄉鎮人民政府行使后,縣相關部門仍應當依法履行本行政管理領域的政策制定、審查審批、業務指導等監管職責,不得以行政處罰職權下放為由拒不履行。要加強對各鄉鎮行使行政處罰職權的組織協調、業務指導和執法監督,統籌做好行政處罰職權下放過程中的協調工作,為各鄉鎮提供執法培訓、業務咨詢等平臺,提供檢驗、檢測、鑒定、認定等技術支撐和專業指導,為各鄉鎮執法創造良好條件和環境。

《文水縣人民政府關于對鄉鎮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執法職權進行調整的決定》(文政發〔2024〕10號)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廢止。

附件:1.《文水縣人民政府取消向鄉鎮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執法職權的目錄(33項)》

??????2.《文水縣人民政府保留向鄉鎮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執法職權的目錄(7項)》

文水縣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3日

(此件公開發布)